【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流程 发布日期:2017-12-26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根据天津市教委相关文件精神和要求,根据《天津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将具体评审事宜及细则实施如下: 一.资助对象: 我校在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资助标准及发放方式: 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共分三等。每年评审一次。一等助学金为每生每年3500元;二等助学金为每生每年2800元;三等助学金为每生每年2200元; 除去寒、暑假,国家助学金按每年10个月发放,一等助学金每生每月发放350元,二等助学金每生每月280元,三等助学金每生每月220元。 三.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一年内无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 6.积极参加各项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且表现良好。 四.学生申请和学校评审程序: 1.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2.各学院将评定办法和名额分配情况向学生公布; 3.学生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中的一项。 4.各学院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 5.学院评审委员会审核获奖学生名单,审核无误,全院范围公示; 6.学院公示无误,将获奖学生名单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7.资助中心审核获奖学生名单,并报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 8.审核无误,在学校范围进行公示; 9.公示无误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受资助学生名单报天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10.本细则有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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