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科技大学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实施办法 (2018年修订)



发布日期:2020-08-27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取得我校学籍,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  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是我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六条  天津科技大学学生奖励与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勤工助学工作。

第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要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职责:

(一)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二)协调校内各部门,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引导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三)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鼓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或校纪校规的学生,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四)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学院应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统筹安排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部门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合法权益,管理学院勤工助学工作。

第十条  用人部门安排勤工助学岗位,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特殊岗位,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准后,可以招聘其他学生。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要尊重其风俗习惯。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十一条  设岗原则:

(一)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主要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为主。

(二) 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十二  岗位类型:

按照岗位工作时间可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 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 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可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三条  勤工助学上岗工作流程

(一) 每年10月初,校内用人部门如需设立勤工助学岗位,须填写《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二)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学校各用人部门报送的勤工助学岗位申请,统筹规划全校勤工助学岗位数量,并反馈给各用人部门。

(三)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10月底组织招聘会统一招聘,或者发布招聘信息由各用人部门自行招聘。

(四) 各用人部门招聘完成后,填写《勤工助学岗位登记表》,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岗位登记。

(五) 学校固定岗位聘任周期为一年,每年10月所有岗位将自动撤销,由用人部门进行重新招聘或者进行续期登记。用人部门如需要中途撤销所设置的岗位,必须在撤销前5个工作日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撤销登记。

(六) 对已经设立的勤工助学岗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定期检查和考核,对于存在管理不善,损害学生利益等问题,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权予以撤销。

第十四条  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可关注学校发布的岗位招聘信息,可同时申请多个岗位,但只允许从事一个固定岗位的工作。

第十五条  为鼓励学生通过合法劳动获取经济报酬,激励广大学生自立自强,学校设立“学生勤工助学先进个人奖”,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名额控制在全校固定岗位数的10%以内。

第十六条  勤工助学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一) 学习态度不认真、不能正常完成本专业课程要求。

(二) 因违反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受到相关纪律处分。

(三)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不按时到岗或不按要求完成任务,警告后仍不改进。

(四) 本人自愿终止勤工助学活动。

(五) 因身体原因不适合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六) 违反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参加勤工助学学生可以了解用人部门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可以拒绝参加可能会产生不良影响和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勤工助学活动;有权获得合法劳动报酬,依法享受劳动保护。

第十八条  参加勤工助学学生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用工部门的有关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中的有关协议,认真完成勤工助学任务。

第十九条  勤工助学用人部门须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提出岗位设立及上岗人数的申请,在公平、公开的原则下,选择适合本部门工作要求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上岗;对于工作不认真,误工、误时,给用人部门造成损失的学生,可以申请勤工助学人员调换;更换勤工助学学生需要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商并备案进行更换,严禁私自换人。

第二十条  勤工助学用人部门要结合学校有关规定和本部门实际情况,安排专人负责本部门勤工助学的管理工作;向学生公开勤工助学岗位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不得要求学生从事违背勤工助学原则的工作,禁止以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为借口,从事任何形式的违法活动;对参加勤工助学学生进行考勤,并每月底按时准确报送当月考勤表;严格按照勤工助学岗位设置情况招聘学生,如有违反该条例视为违规用工,取消该岗位设置。

第二十一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每月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酬金标准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岗位设置时确定的工资标准为准。

第二十二条 根据教育部及天津市有关规定予以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人民币;因工作岗位性质、劳动强度等因素的不同可适当上浮。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部门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部门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部门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二十四条  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人部门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应协商解决,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会会议通过,自201911施行,未尽事宜,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