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2-08-25
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我市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每年奖励800名,根据高校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各高校资助名额。在分配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三条 申请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四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年级要求:二年级及以上年级本专科学生方可申请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特殊学制的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层次确定参与相应学段的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评定,原则上从入学第六年开始不再具备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申请资格。 (二)成绩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的学生,可以申请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审核盖章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五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六条 市教委教育综合服务中心负责提出各高校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市财政局、市教委。 第七条 市教委教育综合服务中心负责确定各高校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分配名额,报市财政局、市教委,并按程序下达相关高校。 第八条 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高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市教委教育综合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条 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请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的基本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申请表》(附9-1)。 第十一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经过基层审核推荐,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根据学生实际表现及学生填写的《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申请表》,提出本校当年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填写《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汇总表》(附9-2),经办学主管部门、区财政局同意后,报市教委教育综合服务中心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市教委。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市教委委托市教委教育综合服务中心进行审核、汇总,并填写《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统计表》(附9-3)。市教委教育综合服务中心将审核意见报市财政局、市教委。 第十三条 高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我市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市教委委托市教委教育综合服务中心加强对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的管理。
附:9-1.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申请表 9-2.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汇总表 9-3.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统计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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