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科技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发布日期:2021-05-06
天津科技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国家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印发《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和《天津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津财规[202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奖励范围与申请条件 第一条 评选范围:1.上一学年在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2.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在校本科生(含联合培养);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二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由学校奖励与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院、校二级推荐。 第四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 第五条 预评。各学院参照上一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相关材料,做好学院内的预评审工作。 第六条 发布通知。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组织评审,各学院将评审办法和名额分配情况向学生公布。 第七条 个人申请。学生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及相关规定,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第八条 学院评审、公示、推荐。学院奖励与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申请人相关材料和综合素质表现,组织推荐获奖学生候选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九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学院推荐的候选名单后提出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奖励与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在全校范围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条 全校范围内公示无异议,确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名单,报送市教委。 第三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市教委下发的通知要求,将国家励志奖学金按照奖励标准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为加强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学校设立专户、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虚列,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2021年4月19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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