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科技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发布日期:2021-05-06

天津科技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国家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印发《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及《天津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津财规[202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奖励范围与申请条件

第一条 本办法的评选范围为我校本科在校生(含联合培养)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本学年综合测评和学习成绩均位于专业前10%(含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六)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 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七)社会实践能力、创新创业能力和综合素质特别突出。

第二章 申请与评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由学校奖励与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校、院二级评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

预评。各学院参照上一学年国家奖学金评审相关材料,做好学院内的预评审工作。

发布通知。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组织评审,各学院将评审办法和名额分配情况向学生公布。

个人申请。学生根据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和相关规定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学院评审、公示、推荐。学院学生奖励与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申请人相关材料和综合素质表现,组织推荐获奖学生候选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院推荐的候选名单审核并组织校级推荐,提出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委员会向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经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条 全校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学校国家奖学金推荐名单,报送市教委。

第三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市教委下发的通知要求,将国家奖学金按照奖励标准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 为加强国家奖学金管理,学校设立专户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虚列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2021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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